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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须知(二)
 
此文发布于2007-1-30 10:10:13
 

食品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办事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三)《餐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四)《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五)《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六)《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七)《上海市熟食卤味卫生管理办法》;       
(八)《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九)《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查中有关证照发放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卫卫监[2004]108号)。
三、申请范围:
(一)餐饮业经营者;
(二)食堂;
(三)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四)食品现制现售者;
(五)食品交易市场;
(六)食品交易市场内的下列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
1、 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
2、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
3、  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
(七)食品储运者;
(八)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四、办证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1、经营场所的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且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和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经营场所应当离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10米以上[ 其中特大型以上饭店、宾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其他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离上述污染源5米以上;
2、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布局合理,有足够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防腐等设施;
3、备有充足的货架(柜)、工具、容器且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食品交叉污染;
(二)食品加工场所(包括餐饮业)的基本卫生要求:
1、加工场地的地面应由防水、防潮、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设有通畅的明沟,并有可拆卸清洗的明沟盖;墙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材料涂覆,并铺设1.5米以上的浅色瓷砖或其他相当材质的墙裙;天花板应选用防霉材料涂覆;
2、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储存、加工、食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专用场地,食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3、食品加工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餐馆的加工场所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加工的顺序合理布局;专用场地不得露天设置;粗加工分设肉类、水产品及蔬菜类产品的专用洗涤池;
4、接触食品的加工设备符合卫生标准及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应能明显区分,存放场所分开;
5、厨房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宜为:小型饭店≥1:2;中型饭店≥1:2.2;大型饭店≥1:2.5;特大型饭店≥1:3;烹调场所净高应不低于2.5米,高于2米但低于2.5米的要有良好的机械通风;
6、食具及工用具清洗应分别设立专用水池;有专用保洁柜;配备能满足加工需要的食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保证食具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7、供应熟食卤味的应设置熟食专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专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洗手消毒设施,专间内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独立空调、流动水源、净水装置、食品冷藏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温度低于25℃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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