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资公司卫生许可证流程
一、常识法规: (一)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1、餐饮业经营者; 2、食堂; 3、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4、食品现制现售者; 5、食品交易市场; 6、食品交易市场内的下列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 (1)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 (2)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 (3)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 7、食品储运者; 8、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二)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 产其他食品者(以下简称特定种类食品生产者),也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类: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发放对象为街头设摊或者临时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2)《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经营者。 (四)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特定种类食品生产或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品原料配方; (二)产品包装形式; (三)产品工艺流程; (四)标签、说明书样张;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六)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七)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等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食品的,除本条前二款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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