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中的一些问题。通知中除了对原有的一些政策作进一步说明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改变了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务处理方法。
通知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其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还是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各月发生的应退税额,均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办法。对于小规模出口企业,年底对未抵减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显然,新政策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影响要更大一些。
通知的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企业以自用旧设备进行实物投资出境,也可以在扣除折旧以后享受退税优惠。这相当于将企业对外实物投资“视同出口”,是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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