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政策 客观地评价,应当说现行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就业政策,注意以减免税的方式鼓励就业,包括对某些第三产业减免营业税,对中小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实行低税率等。特别是自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鼓励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凡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核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安排下岗职工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营业税3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总人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O%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核准,在2005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每年扣减2 0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底。
5.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销售货物提高到每月2 000元~5 000元,提供劳务提高到每月1 500元~3 000元,按次销售的提高到每次(日)1 50元~200元。营业税每月营业额提高到1 000元~5 000元,每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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