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支持浦东新区新一轮发展,现就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授权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
(一)内资企业
1.企业集团;
2.国有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研发中心;
3.商务部、市外资委审批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登记管辖的属地原则
1.浦东新区分局负责住所在其辖区内的上述企业的登记。
2.市局原已登记的上述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住所所在地分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仍随母体企业登记。
三、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