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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此文发布于2007-1-30 10:58:56
 


1、企业名称预登记(责任人:企业注册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5446)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市   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62222
卢湾分局
桃源路88号
63846868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68841468
登记期限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登记条件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备注):
一、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的结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海黄山餐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例,其中:

(一)行政区划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如"上海"。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黄山"。
(三)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如"餐饮"。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四)企业名称只能含有一个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

二、关于企业名称结构的特殊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如"百乐集团上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的,如"上海华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三、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四、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五、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以下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一)本市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本市企业的名称;
(三)变更名称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本市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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