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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此文发布于2007-1-30 10:14:01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条件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
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4、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5、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6、主要卫生指标监测结果;
7、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防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示范文本
略
承办单位
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受理地址和时间见相关区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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