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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
 
此文发布于2007-3-8 13:17:03
 

申报文件
  (一)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时,中国合作者向文化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合作者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时,中国合作者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合作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8号,2003年12月8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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